以前有一個廣告說:多喝水沒事,沒事多喝水。小時候也有學,人體中有70%是水分。長輩也說,喝水比較健康。到底每日多補充水分對於我們的體重有沒有影響?這裡也有一篇追蹤長達將近20年的研究給大家參考。
這篇研究是由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在2013年所發表的研究,他們所分析的資料來自於1.美國女性護士健康追蹤研究(40-64歲,50013人,1986-2006年) 2.美國女性護士健康追蹤研究第二期(27-44歲,52987人,1991-2007) 3.美國男性醫療人員健康追蹤研究(40-64歲,21988人,1986-2006)等三個大型且長期的追蹤研究進行分析所得到的結論。其中依據每日個人飲水量、咖啡飲用量、含糖飲料量、果汁量、牛奶量、茶飲用量及低卡飲料使用量與追蹤期間體重變化進行探討。
不過為了排除一些可能會干擾結果的因素,這篇研究把其中65歲以上、有糖尿病、腎臟病、心血管疾病、肺部疾病、癌症、肝臟疾病及研究中懷孕婦女通通排除掉之後再依據問卷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得到的結果如下: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只要簡簡單單的每天多喝236ml的水,也就是一小杯,可以減輕你未來的體重在0.05~0.17公斤(似乎越年輕效果越明顯)。當然這是一個長期的習慣,其實背後的意思也是你一旦養成多喝水的習慣,自然就會減少其他含糖飲料的消耗。在這邊也可以看到一個可怕的數據是你每天多喝一杯含糖飲料,對於你日後的體重會增加0.32~0.43公斤。雖然看起來好像不痛不癢,不過這邊分析期間是每四年,所以20年的話絕對比這多很多。另外很多人覺得喝果汁好像很健康,有時候買果汁喝就有一種自覺健康的感覺,其實真的還不如去多吃水果。每天多喝一杯果汁(不管現打還是還原),都跟體重的增加(0.23~0.25公斤)也有關係。
喝咖啡跟茶似乎也可以讓體重減輕,當然這跟咖啡因或是兒茶素可能有關,不過還是建議大家就不要加糖在裡面,因為一加糖它的好處就消失了。比較特別的是對於低卡飲料觀察起來似乎有減輕體重的效果,這篇研究是解釋說因為會買低卡飲料的人是相較起來比較有健康概念的人,所以可能會有較健康的其他生活習慣。
大家還可以觀察到一個趨勢,就是對於體重增加或體重減輕的影響因子,在越胖的人身上也越明顯。所以體重過重的人趕快拿起水杯,多喝水!下表更分析用一份水、咖啡、茶、低脂牛奶及低卡飲料去取代其他含糖飲料或果汁對於體重的影響:
所以,立刻放下你手中的珍奶,拿起你的杯子去裝一杯水來喝!
家庭醫師劉奕關心您!
參考資料:
1. An Pan, PhD, Changes in water and beverage intake and long-term weight changes: results from three prospective cohort studies, Int J Obes (Lond). 2013 October ; 37(10): 1378–1385. doi:10.1038/ijo.2012.225.
這篇研究是由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在2013年所發表的研究,他們所分析的資料來自於1.美國女性護士健康追蹤研究(40-64歲,50013人,1986-2006年) 2.美國女性護士健康追蹤研究第二期(27-44歲,52987人,1991-2007) 3.美國男性醫療人員健康追蹤研究(40-64歲,21988人,1986-2006)等三個大型且長期的追蹤研究進行分析所得到的結論。其中依據每日個人飲水量、咖啡飲用量、含糖飲料量、果汁量、牛奶量、茶飲用量及低卡飲料使用量與追蹤期間體重變化進行探討。
不過為了排除一些可能會干擾結果的因素,這篇研究把其中65歲以上、有糖尿病、腎臟病、心血管疾病、肺部疾病、癌症、肝臟疾病及研究中懷孕婦女通通排除掉之後再依據問卷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得到的結果如下:
喝咖啡跟茶似乎也可以讓體重減輕,當然這跟咖啡因或是兒茶素可能有關,不過還是建議大家就不要加糖在裡面,因為一加糖它的好處就消失了。比較特別的是對於低卡飲料觀察起來似乎有減輕體重的效果,這篇研究是解釋說因為會買低卡飲料的人是相較起來比較有健康概念的人,所以可能會有較健康的其他生活習慣。
大家還可以觀察到一個趨勢,就是對於體重增加或體重減輕的影響因子,在越胖的人身上也越明顯。所以體重過重的人趕快拿起水杯,多喝水!下表更分析用一份水、咖啡、茶、低脂牛奶及低卡飲料去取代其他含糖飲料或果汁對於體重的影響:
所以,立刻放下你手中的珍奶,拿起你的杯子去裝一杯水來喝!
家庭醫師劉奕關心您!
參考資料:
1. An Pan, PhD, Changes in water and beverage intake and long-term weight changes: results from three prospective cohort studies, Int J Obes (Lond). 2013 October ; 37(10): 1378–1385. doi:10.1038/ijo.2012.225.